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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ana University Phone: (812) 856-1521 Fax: (812) 855-0781 PGP: public 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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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 征集受访人的网站 | |||
| 非律师 | 律师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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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网 (forum.acla.org.cn) |
41% | 41%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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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 (www.chinalawyer.org.cn) |
49% | 22%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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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8 (www.fl168.com) |
9% | 31%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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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lib法律图书馆网 (www.law-lib.com) |
2% | 6% | 4% |
| 总计 | 101% | 100% | 100% |
| N | 1,049 | 1,286 | 2,335 |
由于大量的电子邮件是无效的,我们估算这次调查的应答率至少为16%,很可能高得多。我们无法精确地估算应答率,因为我们无法确定无效的电子邮件数量。
我们的样本包括了来自中国每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律师。律师们报告其所在的城市有194个,如果包括非律师的话,全部受访人所在的城市共有244个。图1显示了受访律师所在的城市。
图1 2009年中国律师问卷调查所涉及的城市
(本地图可以在Google Earth中浏览,只要下载并打开以下文件即可:SurveyCities.kmz)
1019名向我们提供了地理信息的专职律师的地理位置分布与2005年中国律师官方数据中114253名专职律师的实际地理位置分布几乎具有完美的相关性(R=0.92)。同样,我们的样本中律师是党员的比例(27.5%)与实际的律师党员比例(27.3%)也几乎完全相同。然而,我们的律师样本中女律师的比例偏低,2005年中国律师中女律师的实际比例是15.8%,而我们的律师样本中女律师的比例只有11.3%。
图2 问卷调查与官方数据中专职律师省份分布的散点图,2009年
这份报告集中关注律师的执业困难。我们在这份报告中的三个目标是:(1)指出执业困难的来源;(2)评估执业困难的普遍性;(3)评估执业困难的普遍性与麦宜生2000年的问卷调查结果相比在多大程度上发生了变化。这次问卷调查所涉及的其它一些问题我们将在其它地方报告,包括中国律师业的政治价值观、性别不平等、律师跨地域流动等问题。
在我们2009年的问卷调查中,许多律师都抱怨他们相对于法律体系中其他成员的弱势地位,尤其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也就是俗称的“公检法”。
“律师连自己的权益都无法很好的保护。律师与公检法的纯洁度相比,律师要纯洁很多很多,但律师与公检法相比地位很低很低。”(2009年7月7日,男,黑龙江)
“公检法等机关对律师还是抱着歧视的态度,存在着一定的偏见。”(2009年8月3日,男,贵州)
“律师特别是介入刑事程序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总之,律师的作用不大……”(2009年7月9日,男,北京)
本次调查的问卷中包括了关于中国法律环境各种状况的普遍性的一些问题。从图3中我们可以看到,律师们在2000年和2009年对于刑事辩护执业困难的评估都同样非常普遍。事实上,在2000年和2009年这些问题的普遍性并没有任何明显差别。在图3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在两次问卷调查中,律师与个人及民间团体的合作都要比与国家机关的合作更为普遍。
图3 律师对于法律环境各种状况的普遍性评估
与此同时,图3还显示出在两次问卷调查中,律师都将法律足以保证他们发挥应有作用列为最“罕见”的情形。此外,我们从图4中也可以看出,律师对于这一问题的评估在2000年和2009年的两次调查结果中极为稳定,在统计上无法作出区分。
图4 律师对其作用的评估分布图
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出关系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律师们不但在建立和维系与法官的关系上投入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这些关系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图5不仅显示了这些行为的普遍性,同时也显示出它们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更加普遍。对于和法官搞好个人关系的问题,回答“非常普遍”的律师的比例从2000年的25%增加到了2009年的32%。这一差别在统计上是显著的(c2=16.0, p=.007)。
图5 律师对于花时间和法官搞好关系的普遍性的评估分布图
图6显示了律师对于他们与法官的关系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法院审判的评估。在两次调查中,都有约20%的律师认为这种关系对于案件审理毫无影响的情况“非常罕见”。此外,在2000年和2009年律师对于和法官关系重要性的评估几乎是完全稳定的,在两个年份里的结果在统计上并没有显著差别(c2=7.7, p=.171)。
图6 律师对于关系重要性的评估分布图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合作——或者至少是对于这种合作的普遍性评估——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减少。认为这种合作“非常罕见”的律师比例由2000年的16%上升到了2009年的26%,在两个年份里的差别在统计上是显著的(c2=58.8, p<.001)(见图7)。
图7 律师对于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合作的普遍性评估
同时,律师对于刑事公诉案件中控方优势地位的普遍性评估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显著增长的趋势。认为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的律师比例由2000年的33%上升到了2009年的44%,在两个年份里的差别在统计上是显著的(c2=40.7, p<.001)(见图8)。
图8 律师对于控方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优势地位的评估
以上的结果是律师对于法律环境状况的一般性评估,而并不涉及具体情形。2009年的问卷调查还包含了一些关于律师受到行政干预和阻碍的个人体验的新问题。我们向律师询问,在过去的12个月里,“在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以下组织是否阻碍了您的工作或者在其它方面没有提供合理合法的协助?”。受访人可以选择多个组织。图9显示了律师在和公安、其它政府机关(未在问卷中列出)、法院、检察院、以及司法局和律协接触时有这类体验的比例分别是57%、44%、44%、31%、19%。
图9 对于行政干预和阻碍的实际体验的普遍性:具体来源,2009年
图10显示出大多数律师(77.2%)至少在与一类国家机关的接触中受到了干预和阻碍,而有20%的律师在与4-5类国家机关的接触中都受到了干预和阻碍。
图10 对于行政干预和阻碍的实际体验的普遍性:类型数量,2009年
律师们对于他们决定代理的案件有较强的选择性。平均而言,他们仅仅决定代理“可以选择的潜在案源”中的58%。在2009年的样本中,有35%的律师回答自己只决定代理潜在案源中的50%或更少(图11)。
图11 律师对案件的选择,2009年
律师对案件的选择性如此之强的一个很重要——如果不是最重要——的原因是,许多当事人拒绝向律师支付费用。许多律师在向当事人收费时都有过困难。这一困难一方面来源于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缺失,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司法执行难的普遍问题。由于法院并不参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费用协议(除非律师起诉他们的当事人),律师收费基本上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诚信。2000年的调查问卷中询问了影响律师决定“拒绝或者代理一个案件”的各种因素。在2009年我们增加了在麦宜生2000年的调查中被省略了的一个因素:“当事人拒绝付费的可能性”。而这一因素在问卷中所涉及的各种因素中最为重要(图12)。
图12 律师拒绝代理的各种原因的重要性,2009年
只有18%的律师回答当事人并不欠他们任何费用。同时,27%的律师回答当事人至少欠5万元费用,而15%的律师回答当事人至少欠10万元费用(图13)。
图13 当事人欠费的分布图, 2009年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加剧了上文提到的各种问题。在很多时候,律师们被迫独自面对来自国家机关和当事人的挑战,而得不到他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和帮助。
“律师事务所只是一个名字,无所谓是否支持、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没有干预,律师都是个人单干。不成团队。没有合作。”(2009年7月16日,男,山东)
虽然总体而言,律师们都被要求加入律师事务所,但大多数律师更像是个人执业者,其日常工作独立于其所在的事务所。大多数律师向事务所交纳大量费用,而得到的回报却十分有限。
图14 事实上个人执业的普遍性,2009年
事实上个人执业的普遍性也在律师的付酬方式上体现出来。图15显示出,在2000年,三分之二的律师完全是根据其个人业绩得到报酬的。按工资计算报酬的情况相对少见(9%),而几乎没有律师的报酬是按小时计算的(0.3%)。
图15 律师付酬方式的分布图,2000年
在我们2009年的调查问卷上,我们根据中国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调整了付酬方式的类别。在2009年,54%的律师回答他们的收入“以案件收入提成为主”(图16)。我们从图16中也可以看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律师数量在2009年仍然很少(6%)。
图16 律师付酬方式的分布图,2009年
我们从图17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以案件收入提成为主的律师可以从案件收入中保留60-80%,而将其余部分上交给他们所在的事务所。
图17 律师提成比例的分布图,2009年
在9%的给律师事务所上缴定额的律师中,绝大多数人每年上缴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图18)。
图18 律师每年给事务所上缴定额的分布图,2009年
在2009年的样本中,工作实际上完全独立于其所在的事务所的律师在过去一年里平均向事务所交纳13万元。因此,我们并不应该对以下结果感到惊讶,即对于“从您开始独立执业起,您是否希望或计划根据修改后的《律师法》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问题,大多数独立于事务所工作的律师(71%)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见图19)。
图19 律师倾向于设立自己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普遍性,2009年
虽然倾向于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很多,但在2009年的样本里,只有两名律师(0.2%)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执业者(即个人律师事务所中的唯一一名律师)。另外还有59名律师(5%)在包含其他律师的个人律师事务所中工作。虽然根据修改后的《律师法》,律师们在一定条件下被允许成立和注册他们自己的个人律师事务所,但这一权利在实践中很少能够实现。
“律师事务所体制来说,中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解决个人执业问题。而律师法修正案生效已经一年整了,但是绝大多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都不批准个人律师事务所。” (2009年7月28日,男,辽宁)
除了对律师的日常执业缺乏支持之外,律师事务所在提供社会福利保障方面也十分欠缺。图20显示,在2000年和2009年,律师们对于他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最大的抱怨都是“事务所提供的社会保险待遇”。对于律师事务所保险待遇的抱怨要明显强于对于其它方面的抱怨。考虑到大多数律师的工作独立于他们的事务所并且采用提成的付酬方式,我们不应该对律师抱怨他们的晋升机会和工作报酬感到惊讶。虽然存在这些抱怨,但律师们对他们在事务所的上司、他们所在事务所的声望以及他们的同事都相对满意。
图20 律师对于法律执业各个方面的满意程度
图21显示出,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社会保险待遇“非常不满意”的律师比例从2000年的17%上升到2009年的31%,几乎翻了一番。
图21 对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满意程度分布图
“目前中国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都是假合伙,都是律师当兵作战,律师事务所只收管理费不承担任何劳动报酬,甚至不解决任何社会保险。”(2009年7月28日,男,辽宁)
缺乏来自事务所的支持对律师的职业生涯有很严重的不利后果。许多律师都对他们的职业选择感到遗憾。在2009年的样本中,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律师回答说,如果他们有机会重来的话,他们将不会选择成为一名律师。同样,几乎有五分之一的律师回答说,他们希望五年之内离开目前的工作(图22)。
图22 对选择成为律师的遗憾与失望情绪的两个测量指标,2009年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特征是律师对其职业选择感到遗憾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些工作完全独立于事务所并且对事务所的社会保险待遇“非常不满意”的律师对其职业选择感到遗憾的可能性要比其他律师高出78%(图23)。
图23 相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对于律师对其职业选择感到失望的影响,2009年
同样,那些工作完全独立于事务所并且对事务所的社会保险待遇“非常不满意”的律师希望在五年之内离开律师工作的可能性要比其他律师高出50%(图24)。
图24 相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对于���划离开法律工作的影响,2009年
总体而言,中国律师认为自己的工作环境非常不理想。在2000年与2009年的两次调查中,律师对自己工作环境的评价以及环境中问题的来源显示出了极强的相似性。在过去的九年里,立法与司法改革的进程并没有明显降低律师的执业困难,在某些方面,律师相对于国家机关和他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困难还有所上升。
我们在这份报告中所描述的三种类型的执业困难都对法律服务的路径与实现社会正义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第一,行政干预和阻碍使律师们不愿意接受那些必然会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发生遭遇和挑战或者需要这些机关合作的案件。这一现象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明显。第二,在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上的困难使律师们不愿意代理涉及某些人群的某些法律需求的案件。为数不少的律师(16%)认为“向当事人收费难”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另外还有17%的律师选择了“普遍”这一类别,也就是说,三分之一(16%+17%=34%)的律师认为收费难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图25)。因此,许多律师都十分注意选择他们所代理的当事人类型。在决定是否代理一位当事人的时候,律师最重要的考虑是当事人按照协议付费的可能性。许多普通百姓虽然有法律需求,但却因为无法得到律师的信任而得不到法律代理。第三,律师一般会独自面对这些执业困难,而得不到其事务所的支持和帮助。他们为事务所付出了很多,得到的回报却极少。许多事务所通过收取年费或者从他们的律师费中提成的方式剥削所内律师的劳动成果,却基本上没有给律师提供什么实质性的支持和帮助。如果律师事务所能给所内律师更多的支持,比如增强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帮助他们寻找和管理当事人,那么律师们很可能将会更愿意接受一些他们目前认为风险太大的案件。
图25 律师对于法律环境其它状况评价的分布图,2009年
因此,许多律师发现在律师业里生存十分困难,这并不应该让人感到惊讶。在2009年的样本中,超过一半的律师认为律师之间的激烈竞争“非常普遍”。同时,有超过20%的律师认为律师还在为生存奔波的状况“非常普遍”(图25)。认为工作环境最不理想的律师也最容易离开律师业。不少律师最终都放弃了这个法律职业。
“律师界的淘汰率相当高...律师现在中国是一个门槛低,台阶高的职业。据了解,新近律师的淘汰率高达90%。”(2009年8月3日,男,贵州)
“我觉得有必要调查青年律师生存现状的困难,这是律师业在起点优秀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2009年7月9日,女,重庆)
律师的执业困难阻碍了他们为弱势群体的维权行动。在2009年的样本中,几乎四分之一(24%)的律师认为以下情况“非常普遍”:“因为律师得不到生活和工作保障,很难维护老百姓的权益”。此外还有18%的律师选择了“普遍”的类别,也就是说,有42%的律师认为这一状况至少是“普遍”的(图25)。于是,解决律师的各种执业困难将会扩宽法律服务的路径与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的可能性,因为这将会让律师更愿意代理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归根结底,对律师的支持和帮助也就是对普通百姓的支持和帮助。